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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九五”期间,自治区和盟市、旗县三级用于文化事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要比“八五”期间有明显的增长,增长幅度应适当高于同期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总投入增长的幅度。自治区和盟市两级主要文化单位的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纳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九五”期间,自治区和盟市两级都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1-2个能够展示地区形象的标志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旗县也要新建或改造1个影剧院或其他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文化设施。
  (二)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九五”计划后三年,每年安排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补助投资300万元,三年总计900万元,用于旗县图书馆、文化馆、苏木乡镇文化站建设(其中两馆建设600万元、文化站建设300万元)。此项资金为导向性投入,继续采取层层匹配的方式,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我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目标。
  (三)文化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进行,新建居民区要配套兴建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或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三、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全区各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执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执行。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宣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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