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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1997年11月25日 内政发〔1997〕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文化战线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改革不合理的体制和缺乏活力的机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我们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与发展的根本出路。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刻认识文化体制改革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实际,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不断把我区的文化体制改革推向前进。为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件)和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文化事业费投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同级文化系统1996年度的正常事业费投入额为基数,以1996年度相对1995年度的财政支出增长率为最低增加幅度,确定1997年度文化事业费投入总额。以后每年的文化事业费投入都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文化系统各事业单位从事文化产业开发和从事其他产业开发所创的收入,凡用于文化事业建设,以弥补文化事业经费之不足的,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因此抵减事业费投入。对那些创收稳定、已具备了自收自支能力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九五”期间照常拨付事业费,由文化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适当调节,用于文化事业发展。
  (三)文化单位机构改革后,在规定编制内减人不核减经费。节省下来的经费,用于扶持事业发展。
  (四)农村牧区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从嘎查村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适当数额,用于开展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文化活动。
  二、增加文化宣传设施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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