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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工作规划,决定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先进经验;
  (三)督促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四)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五)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事宜;
  (六)承办上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向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员培训,组织编写、翻译教材;
  (四)管理和使用本地区国防教育经费;
  (五)承办上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宜和处理本地区国防教育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各级军事机关、人民武装部和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和人防专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并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四)民政、人事、劳动、司法部门,要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六)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配合各有关单位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工作;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搞好自身国防教育工作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少年军校、预备役学校,作为国防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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