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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1991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妇女保护
  第三章 儿童保护
  第四章 保护组织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各族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的对象是自治区区域内的妇女和6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对儿童实行优先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每个家庭和公民,都负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五条 禁止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检举、揭发和控告。
  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检举、揭发、控告,有压制、打击、报复或者推诿不管者,应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妇女保护

  第六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按规定保证妇女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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