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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制定合理用水定额,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自治区水利行政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旗县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市建设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地矿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水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归口管理水土保持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协调重要的水资源科研工作,组织重大的水工程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涵养水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四)确定跨盟、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工程项目,协调跨盟、市之间的水事纠纷;
  (五)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
  (六)负责管理、保护、监督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归口管理自治区水库渔业;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水质监测、调查和评价,对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八)统筹城乡水资源,归口管理农村、牧区水利和苏木、乡镇供水,管理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和农村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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