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2日)修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1989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
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工作,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
第三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名,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一人代理主席,行使职权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名,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