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失效]

  开采矿产资源,要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自然环境。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使管理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级管理。
  第九条 对在勘查、开采、保护矿产资源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各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十条 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勘查登记管理规定,履行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勘查单位凭勘查许可证开展勘查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勘查任务。
  第十二条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登记批准范围和勘查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勘查范围,禁止边勘查边开采。
  勘查单位在勘查施工中掘出有价值的矿石,应当回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销售。
  第十三条 勘查单位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勘查范围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矿床勘探必须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对矿床作出工业评价时,要对主要组分和伴生组分进行实验室规模的选冶试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石的工业利用性能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勘查单位到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调查地质矿产情况,要征求矿山企业的意见。矿山企业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查报告非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凡在自治区内进行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和各种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