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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失效]

  (六)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积极扑救。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物资供应和医护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
  (七)对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及时查明原因,查清损失,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八)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与森林植物的检疫:
  (一)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控制森林病虫害灾害。
  (二)确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严格检疫制度,控制检疫对象的传播和蔓延。
  (三)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严重的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及早控制灾害,防止蔓延。
  第二十七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禁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林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境内的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并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盟市或者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大兴安岭林区内的地方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的林业部门管理。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考察、拍摄影片、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
  经同意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第三十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章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因地制宜的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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