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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1981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变通为每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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