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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10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甜菜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甜菜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甜菜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条 甜菜新品种的选育,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五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甜菜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甜菜新品种的审定。
  第六条 甜菜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颁发证书、确定推广范围。
  第七条 甜菜专业委员会和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甜菜新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八条 从区外引进甜菜新品种,必须在本地区进行引种试验和生产试验,达到质量标准后,由自治区甜菜种子专业委员会认定并确定推广范围。
  第九条 未经审定(认定)或审定(认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和推广。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十条 甜菜种子实行专业生产。生产单位应具备适宜的生产基地、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甜菜种子生产基地必须设在非原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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