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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引种名称、说明书及适量种子,送交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或畜牧科学院登记、译名、编目,并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备案。
  第八条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组织农牧业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九条 新品种引进,由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种子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组织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办理。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未经种子管理机构同意,一律不准由外省区擅自引种、调种。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牧业科研单位、农牧业学校、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等单位的科技人员组成。品审委员会由单位推荐,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盟、设区的市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新品种的初审和推荐。
  报请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须经过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两级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
  第十一条 自治区境内选育和由区外引进的品种,必须经审定、认定通过,才能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农牧业事业费预算。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及报审的品种,申请单位需缴纳费用,费用标准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农作物品种报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十五条 自治区应有计划地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第十六条 种子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特约种子村、种子户及其他繁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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