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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失效]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包括入社股份基金、集体积累和集体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管理使用好集体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也可由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代管,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收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支出应严格审批手续,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凡国家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发展生产、扶贫、救济的资金,都必须按扶持项目提出详细的用款计划,报经拨款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扶持项目或被扶持的农牧户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帐目和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支持办好合作基金会。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调剂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资金余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对本办法施行前拖欠或占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必须清理,限期偿还。对久拖不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物资帐目和管理、使用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管理或承包管理。
  转让(变卖、变价处理)或报废大中型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综合折旧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折旧费的提取比例。

第五章 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凭证上岗。
  财会人员上岗或离职,经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任免,报旗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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