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鲜奶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鲜奶管理规定
 (1992年4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鲜奶管理,保证鲜奶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自治区鲜奶生产和乳品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鲜奶生产、收购、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鲜奶系指未经加工的牛奶。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发展奶牛饲养业。各级政府在资金投入、草场使用、饲料供应等方面应给予优惠,扶持奶牛饲养业的发展。
  奶牛饲养单位和个人应通过改良品种,改进饲养方法,提高鲜奶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 乳品生产企业应与鲜奶生产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乳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和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七条 各盟市可根据国家鲜奶收购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鲜奶收购的地方标准,报自治区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鲜奶的感观、理化、卫生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 鲜奶中不得掺水和其他物质。
  第十条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鲜奶:
  (一)患乳房炎的;
  (二)产犊前十五日内及产犊后七日内的;
  (三)用抗菌类药物治疗期间及停药后五日内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