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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
 常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裁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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