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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禽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省际间调出、调入和区内调剂良种家畜家禽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旗县(市)内调剂,由旗县(市)畜牧部门负责安排;
  (二)盟市范围内或盟市之间调剂,由盟市畜牧部门负责安排;
  (三)省际间调出、调入要由自治区畜牧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省际间调出、调入良种家畜家禽,铁路、公路、民航、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凭省级畜牧部门签发的《良种家畜家禽输出证明》和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明》办理承运。盟市之间或盟市、旗县范围内调剂良种家畜家禽,凭盟市或旗县畜牧、兽医部门《输出证明》和《检疫证明》。没有办理《良种家畜家禽输出证明》和《检疫证明》者,交通部门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条 进口或出口良种家畜家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报请动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
  调出、调入良种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实施办法》,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在良种家畜家禽的繁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模范执行本办法,同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良种家畜家禽资源调查、新品种的培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显著的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引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优良种畜种禽,由畜牧部门就地去势或按菜畜(禽)处理;
  (二)凡出售不符合标准的优良种畜种禽、种蛋、胚胎、冷冻精液和使用已淘汰的良种公畜进行配种等,由畜牧部门收回《许可证》或《种畜出场证》。情节严重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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