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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88〕104号 1988年9月1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制定与发布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省政府推行改革、组织经济建设,管理全省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行政规章的权威性,使行政规章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广大公民执行和遵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改变现行用公文形式发布地方规章的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省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由省长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行政规章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省长签署的行政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局发稿,《山西日报》和《山西政报》全文刊登,省政府不另行文,省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发布令文本供各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存档备查。

附: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格式)


                第  号

   山西省××××规定(办法、细则),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森浩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规章。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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