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决定对《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第四条修改为:“水资源管理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和其它行业用水,严格控制高耗水建设项目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第五条改为第五条、第六条、修改为:
  “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调配工作,负责本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归口管理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