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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调换房屋的范围:
  (一)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用户之间的调换;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用户之间的调换;
  (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用户与单位自管公房用户之间的调换。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房屋调换:
  (一)房屋产权不清的;
  (二)现住户无正式承租权的;
  (三)家庭成员对现住房有争议的;
  (四)单位擅自内调市直管公房住户的;
  (五)拖欠房租或其它费用的;
  (六)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修复或赔偿的。
  第二十六条 自行管理房屋的单位,对调入非本单位职工住户在房屋管理、维修、供暖服务等方面,应与本单位职工住户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调换谋取私利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六章 房产证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产证券交易管理系指凡在我市经批准发行房产股票、建设债券、房租补贴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均需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发行许可证和交易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行及私自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产证券的发行、交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金融管理政策。市房地产交易所对房产证券的发行、交易等行为负有监察、监督的职能,并可依法经营和吞吐证券。

第七章 经纪人管理

  第三十条 经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记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房地产流通中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纪人的报酬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成交率及中介服务质量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在中介服务中,必须遵守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其身份之便,从事损害双方权益的活动,不得索要财物,不得谋取非法收入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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