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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必须由租赁双方持租赁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单位出租房屋还须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房屋营业证后方可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有其它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未满,需要迁退房屋的,必须在一个月以前通知承租人,并由交易所裁定。租赁合同期满,仍需续租的,应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七条 承租人如需要利用承租的房地产与第三方进行合资经营、联营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有限产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进行买卖、租赁。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九条 房产出售、出租价格,应报市场价部门核准,最高限价应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评估价格和交易收费的价格应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确定的按交易成交额的2%和3%收取。
  第二十条 出售的商品房和新旧公房及单位住宅用房,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中规定的价格。其它各类房屋的交易、租赁应执行指导性价格。交易、租赁双方可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评估确定的基本价格基础上自行议价。超过基本价格的部分按规定收取超标准费。凡规定有最高限价的,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以上(含市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专业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章 调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调换是指在房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本着自愿互利、合理用房、利于工作、方便生活的原则,为单位或个人调换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调换房屋必须事先征得房屋所有者同意,并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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