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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所有的房地产;
  (五)房地产开发和危改单位建设的房地产;
  (六)按规定允许出售的部队所有的房地产;
  (七)企业兼并、拍卖、抵押等房地产;
  (八)单位或个人与国内外联营合资的房地产;
  (九)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抵债、抵税、抵罚等的房地产;
  (十)按规定允许交易的其它房地产。
  第六条 各类房地产交易、产权转让、抵押、典当、拍卖和以房地产为资本合资、联营等活动,应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审核、过户手续。
  第七条 出卖和产权交换、转移的房地产,必须具备合法的产权证件。单位所有的房产,还须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市直管公房须持有房地产管理局代政府核发的产权证书。
  第八条 购买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的商品房的集体或个人,成交后应持购房协议、产权介绍信、公证书、付款收据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并到房管局产权地政科办理确权领证手续。
  第九条 出卖租赁未满的房屋,产权人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并事先办理好地租承诺手续或与承租人就终止租约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进行房屋交易和产权变更。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契税、证估费、交易管理费。
  第十一条 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市进行买卖、转让、抵押、交换等变更时,必须坚持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的原则,并在交易后的三十日内,由产权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二第 下列房屋不得买卖:
  (一)产权证件不全或有产权债务纠纷的房屋;
  (二)已批准征用或拨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三)违章或临时建筑的房屋;
  (四)经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五)抵押、典当期未满的房屋;
  (六)未注册登记的商品房屋。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具有合法产权证件、无倒塌危险的房屋均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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