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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阳泉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9月4日 阳政发〔1992〕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正常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交易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内进行房地产买卖、租赁、交换、抵押、转让、价格评估等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市房地产交易所交易,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调节供求,搞活房地产流通,强化管理手段,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交换、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走。
  (二)办、理房地产的交易、拍卖、交换手续。
  (三)参与房屋租赁、抵押、典当等经济合同的签证工作。
  (四)审查出租、抵押、典当房屋产权人的资格,监督、管理租赁等经营活动。
  (五)参与制定各类房地产的流通价格标准。
  (六)按分工评定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地产价格,并为仲裁、公证、保险等活动进行房产价值、价格的评估。
  (七)负责管理房地产流通活动中的经纪人(中介人)。
  (八)调解房地产交易、租赁、赠与和以房地产为资本兼并、合资入股、抵押等活动的纠纷。
  (九)依法查处房地产流通中的非法活动。
  (十)指导平定县、盂县和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郊区房地产交易流通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均可进行交易或变更产权:
  (一)单位自管的房地产;
  (二)个人私有和与他人共有的房地产;
  (三)市直管的公有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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