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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 预决算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财政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收支范围,建立预算、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乡镇财政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年度决算。

第六章 乡镇国库

  第十九条 按照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的原则,乡镇财政应当根据条件逐步设立乡镇国库。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的国库,委托农业银行的乡镇基层机构或信用社代理,业务上受县国库领导。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增收节支促进乡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勇于改革创新,对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资财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也可实行并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的;
  (三)严重铺张浪费,给国家和集体资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坚持财务会计制度的乡镇财政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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