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失效]

  (五)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
  (六)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所分配的其他财政工作。
  第七条 乡镇财政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配备。
  乡镇财政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乡镇财政人员的聘用、任免应商得上一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八条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凡属于本乡镇的财政收入,均应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
  凡本乡镇内经常性的支出和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均应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内支出。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划归乡镇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农业税附加、教育费附加、公用事业费附加;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预算外收入;
  (三)其他预算外收入。
  凡按照规定用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均应列为乡镇财政预算外支出。
  第十条 乡镇财政的自筹资金收入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乡镇企业应当上缴乡镇财政的利润;
  (二)为兴办公共事业而筹集的各项资金。
  凡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用前款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均应列入乡镇财政自筹资金支出。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自筹资金收支,均由乡镇财政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分别由乡镇财政和基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乡镇财政和基层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保证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自筹资金收入,应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乡镇企业上缴财政的利润,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交纳。乡镇统筹公共事业费的项目、范围、比例、数额、实施办法,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统筹的公共事业费项目、数额及办法,须经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