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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废止

山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财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乡镇财政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根据所属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形式:
  (一)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上解,支出大于收入的定额补助;
  (三)核定收支基数,上交递增包干或补贴逐年递减;
  (四)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长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五)其他形式。
  第五条 乡镇财政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县级财政部门指导。
  第六条 乡镇财政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财经制度;
  (二)组织、管理本乡镇预算内、预算外以及自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资金;
  (三)积极扶持工农业生产,培养扩大财源,促进乡镇经济、教育、文化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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