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长、副省长安全生产职责
(1989年11月17日 晋政发〔1989〕84号)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职责。
一、省长安全生产职责:
1.省长是全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省的安全主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省长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省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3.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的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负责本省劳动保护行政法规的审查制定工作。在对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5.负责死亡十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案。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