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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失效]

  七、推广竞争招标,优选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优化承包方案。需要承包而尚未承包的企业、承包到期的企业和中止合同需要重新承包的企业,都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大型企业的招标承包要按干部管理规定进行。
  通过公开招标新上任的企业经营者,有关部门应及时履行聘任手续。对未进入承包组的原班子成员要按省委晋发〔1989〕1号文件规定同时办理有关免职手续。
  八、依法补充完善承包合同。原承包指标单一、合同不够完善、承包奖罚规定不够明确、承包期限过短的,要根据《承包暂行条例》予以补充完善。承包指标应包括技术改造、资产增值、归还到期贷款、劳动生产率等,承包基数一般应参照同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确定。同时应明确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承包当年形成的问题不得挂帐。对少数企业指标过高、过低或因国家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确需相应调整承包指标时,要征得发包方、承包方同意,作出补充规定。
  承包期为一年的短期承包,要发展为一定几年的较长期承包。对通过竞争招标产生的经营者,本人素质高、经营效果好、职工群众拥护,特别是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方面成绩突出的,经招标承包评审组同意,可以在承包期末,续签承包合同。
  九、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同意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承包合同不完善时,经双方协商,可以补充完善。发包方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给企业造成经营困难,或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确系无法完成承包任务时,应按规定程序调整或中止合同。但不得单方撕毁、修改合同。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都应追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订立和补充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纠纷仲裁机关。
  承包合同期限未满,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调动或撤换承包经营者。经公开招标上任的经营者,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岗位时,必须征得职代会同意,报请发包方或干部主管部门批准。
  十、兑现合同工作要制度化。承包合同应形成半年考核、年终兑现的制度,并坚持一考核、二审计、三兑现的程序,未经审计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不得兑现。
  兑现合同要防止只奖不罚的倾向。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并根据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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