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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
 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
 (1989年6月7日 晋政发〔1989〕52号)


  近年来,我省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物资、外贸等企业普遍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了两权分离,推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对于搞活企业、稳定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带动其它方面的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它是符合企业现状的一种比较好的经营方式。但是,由于对这项工作的理论指导不力和缺乏实践经验,再加上承包制推行的范围较广、发展较快、时间较短,企业在承包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出现短期行为,有的消费基金增长过快,有的承包合同不够严密。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方针、政策,把深化改革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以搞活企业为指导思想,把搞活企业和强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起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现根据《企业法》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留利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比例的划分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对于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允许奖金进入成本的承包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包括新产品开发基金、后备基金)与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按七比三执行;同时,必须将企业超交返还部分的百分之九十用于发展生产。对于奖金不进入成本的承包办业,生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同时,必须将企业超交返还部分的百分之七十五用于发展生产。对于商业批发、物资供销等人均留利高的企业和零售、服务、饮食等人均留利低的企业及减亏包干的企业可由当地财政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二、所有承包企业都要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从按规定交纳各项税金和费用后的企业留利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在企业开户银行专项储存,平时可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企业欠收时用来抵补承包任务的不足部分。风险基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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