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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当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凡是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资格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的结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地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代表三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以编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进行学习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应根据财政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物质上的补贴和便利,所需经费由财政开支。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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