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28日)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召开会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会议召开前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七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和建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列席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顾问,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组长或副组长;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