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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

  一、校办工厂:
  1、上缴学校                40%
  2、公积金                 40%
  3、公益金                 10%
  4、企业基金                5%
  5、统筹基金                5%
  二、校办农业(包括商、服、饮各业):
  1、上缴学校                60%
  2、公积金                 25%
  3、公益金                 10%
  4、企业基金                3%
  5、统筹基金                2%
  新办企业可免缴统筹基金一年。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上缴学校的资金,应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一次或数次拨给学校使用。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其开支比例可按六四分成。校办企业,完成上缴学校资金后,有权拒绝学校摊派的费用。学校的一切合理开支,也不得在校办企业摊销。
  统筹基金应遵循逐级上缴的原则,校办企业应于年末上缴给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各地、市、县(区)应将所收取的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上级勤工俭学管理机构统一使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取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校办企业发展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其中,可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勤工俭学的业务活动基金和对勤工俭学管理人员(包括校、厂长)及有功人员的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可根据需要从社会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招聘各种专(兼)职技术人员,其报酬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对学校教职工参与校办企业经营活动和生产技术开发,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按取得经济效益的多少给予合理的补贴和奖励。对为校办企业承揽任务、采购原材料、推销产品、传播技术信息等的教职工,允许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核定适当的事业编制,用于勤工俭学。
  学校派到校办企业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
  校办企业的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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