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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开展勤工俭学所需的资金,应主要依靠校办企业内部逐步积累解决。在办厂初期或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依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从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
  二、省、地、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
  三、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教育事业费作为周转金有偿使用;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勤工俭学统筹资金;
  五、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贷款额度;
  六、发动社会各行各业、各有关部门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人士赞助;
  七、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部分校办企业可试行股份制。
  第八条 校办企业除按原规定免征校办工业、农业的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属下列情况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一、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的其它产品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二年的照顾。兴办的商业企业,需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应纳税的校办企业如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中、小学校兴办的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免税部分应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三、中、小学的校办企业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的征税等其它税收问题一律按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校办集体企业,如承包或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由承包一方按规定纳税。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勤工俭学基地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在农村经学校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拨一部分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作为学校生产经营基地和学生劳动基地,归学校长期使用。
  各地还应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现有校办企业的规模,使之逐步适应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要求。对于有较好经济效益,但不宜学生参加劳动的企业或项目,可以开辟新的,以老养新。
  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扶持校办企业的扩建、改建工作,并统一列入学校的基建、维修计划。
  第十条 校办企业的利润,可按规定先抵补上年亏损和按规定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后,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下列规定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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