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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6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1989年2月1日)


  为贯彻实施《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粮食补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新莱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1、国家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商品菜地的,由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新菜地建设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并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6〕113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业、农业、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新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确定菜地保护区范围,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面积,土地建设标准,供应市场的蔬菜数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办法等。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范围是:开发建设新菜地所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打井等基础工程及其必要设备的购置,新菜地的整治、改良和培肥等开支。
  6、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莱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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