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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或者原选区的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
  罢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十人上联名,以书面署名方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或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书面署名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补选的时间、方式,由选区、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因故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其不足的名额,应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仍应实行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补选代表的任期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出辞职。
  接受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的辞职,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后,须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四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违反《选举法》和本《细则》,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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