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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

  第四十五条 选民或者代表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因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区选举工作组可派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的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少数边远山区,在选举日完成投票确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投票时间。
  第四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选区投票结束后,在选举工作组主持下,将投票人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计出有效票数,无效票数,作出记录,计票结果由监票员、计票员签字,于当日向选民布,并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确定是否有效,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当选证。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员、计票员、将投票人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计出有效票数,无效票数,作出记录,计票结果由总监票员、总计票员签字,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当众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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