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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

  第三十七条 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应宣传代表候选人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的构成应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同时各政党、妇女、科技界、教育界、文艺界、少数民族等各方面,也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在一次选举中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再提名推荐为其他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各选区应根据选民居住状况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代表和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在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投票选举,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
  第四十二条 直接选举的监票员、计票员,由选区选举工作组提名,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确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监票员、总计票员、监票员、计票员,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工作需要,计票员也可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工作人员中决定。
  第四十三条 直接选举代表的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监制。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监制。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四十四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人赞成选票上某代表候选人为正式代表时,在规定画符号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规定画符号的空格内画“×”;另选他人的,在规定的候选人名单空格内填写被选举人姓名,并在规定画符号的空格内画“○”;不画规定符号的为弃权。
  选举人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干预、诱导或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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