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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

  (一)召集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召集选民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向选区选举工作级汇报选民的意见;
  (三)召集选民参加投票选举。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以及按行政区域和人口数相结合的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二百三十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代表一名;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一百三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代表一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代表一名。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驻晋部队选举出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同省军区、军分区和团以上以及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的领导机关协商确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至少应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原则上按人口数分配。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应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县、不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区、市所属的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代表名额的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驻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同上述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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