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
(1988年3月7日 晋政发〔1988〕21号)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模范地执行国家的
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谋私情,不谋私利,艰苦朴素,不搞特殊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注重调查研究,如实地反映情况,公正地处理问题。反对弄虚作假。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办事认真、负责。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限完成;紧急的事及时处理。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顾全大局,维护团结。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