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努力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应努力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组织和支持老年人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努力发展老年医疗康复事业,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逐步建立老年病专科门诊、老年
病房和家庭病床。
第十九条 工业、商业部门应组织生产和销售老年人生活用品,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服务行业应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应学法、守法,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引导家庭成员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家庭和睦。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依法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致使老年人伤残、死亡的,老年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司法部门举报。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举报、起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老年人追索赡养扶助费、离退休金、抚恤金、被克扣救济费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免收诉讼费用;请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可以根据情况减免收费。
第二十四条 对尊老、敬老、爱老、养老事迹突出,为老年人事业作出较大贡献,勇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个人、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