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9日)废止

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业的品种选育、良种推广、耕作栽培、土攘肥料、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技术。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经营服务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的任务是将科研成果、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转化为生产力,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农村,服务于农业生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八条 省、地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推广机构。它们的职责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