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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失效]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学校占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不包括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力、刊大)的数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占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集体单位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疗养院不在免税之列。
  七、敬老院、幼儿园建房用地。
  八、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九、水库移民、灾民(因灾毁坏房屋重建者)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应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只限于其直系亲属)、革命残废军人(只限于本人)、鳏寡孤独及贫困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尚未脱贫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或免税,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发出批准文件之前,先通知财政机关填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日期和税额缴纳税款。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正式发放批准征(占)用文件,划拨土地。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占用耕地以及农民建房超过规定的占地标准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予以加征五至十倍的处罚。
  第十条 纳税人无故拖延纳税或抗税不交者,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在银行开户的,财政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交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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