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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行工程设计概预算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初步设计概算中漏项、计算不准确;
  2.初步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图设计发生较大技术变更(或施工中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发生较大变更)增加投资;
  3.初步设计中对外部配套条件考虑不周,增加投资(由承担配套项目设计单位负责);
  4.初步设计批准后,未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单位批准,施工图设计中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扩大规模或预留能力)、设备的;
  5.施工图预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但下列情况,不计入设计单位超概算的责任:
  1.材料、设备发生的价差(指国家政策性调价,不含因设计变更或设计漏项所增加的材料设备差价);
  2.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定额、取费等修改所增加的费用;
  3.由建设单位掌握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控制投资使用。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工程概算突破的由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
  1.建设中随意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或设备);
  2.由建设单位掌握的有关费用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投资。
  第八条 凡由于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所造成的概算突破,所突破投资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凡属国家和省政策性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计划和设计审核部门及建行。由设计审核部门提出意见会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为调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节省了建设资金的工程,实行按节约投资分成。即在保证批准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工程决算控制在批准概算投资内(投设计概算批准组成确定的各项费用及第六条中不计入设计单位责任的增加费用进行考核),并节约了投资的项目,所节约投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计划、设计审核部门及建行批准,其节约投资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4:3:3比例分成。
  分成的投资可提取40%用于奖励直接参与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设施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建设。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所设计单位编制,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并要对施工图预算负经济责任。如不能提交施工图预算的,除不能收取预算编制费用外,并要核减5%的设计费,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有关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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