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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
 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的暂行办法
 (1987年3月19日 晋发〔1987〕7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克服人才积压浪费的现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的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优先保证国家经济发展重点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工作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种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
  第三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双方单位商定。
  第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到国营小型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从事咨询服务活动。
  第五条 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可以从科技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签订合同,可以离职应聘,也可以兼职应聘。招聘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
  第六条 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 对到国营小型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
  第八条 停薪留职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收入大部分归己,交原单位的部分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工资额,到贫困山区的可以减半。停薪留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因工伤亡的,其有关待遇由聘用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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