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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26日 晋政发〔1987〕8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高等学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在加强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有了显著的进步。自一九七九年至今年八月底,省人民政府共制定颁发了地方性规章一百八十五件,起草了地方性法规草案二十二件,其中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八件。这些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保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自己的工作中重视了学法、执法、守法,通过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业。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建国以后到一九八四年底省人民政府(包括原省人委、省革委)颁发的法规性文件和规章进行了清理,对过时和失效的公布废止,需要修改的列入计划进行修改,继续有效的汇编为《山西省法规规章汇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一九八三年设立了法制处,省政府的一些部门也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加强了对这一工作的具体指导。
  我省政府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离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搞活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们的立法准备工作还比较薄弱;执法和对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做得不够,许多地方存在着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政府法制机构还不够健全,干部数量和业务素质与所承担的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这些问题都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于今年四月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把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向前推进一步,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要求政府工作的职能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为主,我们应该自觉地、积极地适应这一转变。改革需要通过法律、法规为之开拓道路,改革的成果又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巩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应该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将法制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讨论法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到有一个主要领导人抓,要有机构管,有专职干部具体做这项工作。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太原市、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此,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建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草拟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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