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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失效]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五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的长期奋斗目标为百分之四十,到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二十。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应按照山区、丘陵区、平原区不同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内的森林覆盖率长期奋斗目标和本世纪末达到的目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植树造林必须遵守技术规程,因地制宜确定林种、树种,注意营造混交林,保护发展乡土树种,推行各种抗旱造林措施,保证造林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国营、集体林业经营单位建立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加强林木良种培育工作,引进、选育、推广优良品种。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按年度对造林面积进行检查核实。每年秋后对上年秋季和当年春、雨季所造林木进行抽检,抽检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二,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三十九条 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国营林场组织造林。
  水库湖泊周围、铁路公路两旁、河流渠道两侧和名胜风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植树造林。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乡(镇)、村组织植树造林,也可承包给农民造林。鼓励兴办乡(镇)、村集体林场和各种林业经济联合体。
  鼓励组织林业专业队植树造林。
  扶植农民兴办家庭林场,发展林业专业户。鼓励农民在房前屋后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方栽植树木,发展庭院林业经济。
  第四十条 平原绿化应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积极营造农田防护林,实现农田林网化;营造速生丰产林,加快森林、林木培育速度,提高经营水平。
  加强城市绿地和园林建设,栽种和保护街道树木花草,营造城市防护林带,实现城市的绿化美化。
  第四十一条 造林重点工程,实行按工程管理、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的办法,由省、市、县分级实施。
  第四十二条 每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为全省义务植树期。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适时组织和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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