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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四、按照政策规定计划内留给企业一定比例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企业可在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最高限价内自定销售价格。允许企业自销的农业生产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销售对象,执行不同价格。直接销售给农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给经营企业的,区别不同环节,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或各级经营企业的调拨价格。
  五、合成纤维、人造纤维、浆粕、棉纱、坯布、纸浆、食糖、塑料原料、合成革等主要轻纺工业原料不分计划内外,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凡超过国家规定价格的,都要认真加以纠正,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六、执行省定临时价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在年终一个月内按财务决算报表向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报送当年产品的产量、实际成本、利润和下年度成本变化的预测资料及下年执行临时价格的意见。
  七、优质产品加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物价分管权限报经批准,企业可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自行灵活掌握。越权制定优质加价和企业自行加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履行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加价的,要没收其全部多收的价款。
  八、计划内的同一产品,不论销往省外、还是在省内销售,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一律执行一个出厂价格。
  九、山西境内的铁路、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以外延伸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可提出收费办法,经省物价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十、各级物资部门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用。
  1.不得将直达供应的物资强行中转。要尽可能组织产需双方直接供货,直接结算。由用户直接到生产单位提货的,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2.对供应的物资需经物资经销单位垫付资金统一结算、组织发运,但不经物资企业仓库中转供应的,只收取规定的管理费和利息。
  3.未列入国家和省统一分配计划但历来一直由物资部门经营的三类和部分二类物资,仍执行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规定费用的作价办法,不得随意提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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