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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认真
 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
 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1987年10月26日 晋政发〔1987〕96号)


省人民政府:
  今年五月八日,国务院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后,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对生产资料乱涨价和乱收费的问题,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交叉检查和重点检查。总的来看,进展是好的,成效是明显的。同时,在检查处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在政策规定中进一步具体明确的问题。对此,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凡属国家管理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交通运价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内部分企业执行国家统一价格确有困难时,应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规定的临时价格。无论企业还是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集团,都无权擅自变动国家规定的价格或越权定价。
  二、国家和省下达的工农业生产资料指令性生产和调拨计划,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严格执行。任何部门或企业均不得挪作它用或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对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销售的,其非法收入,除已交税款外,从企业留利中如数扣缴财政,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确因计划内原材料供应不足,以及运输、供电、供水等客观条件所限,未完成指令性生产计划而欠交的调拨任务部分,经计划部门审查确认后,可以不处理,结转下年度限期补交。
  企业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虽然完成了当年生产的数量任务,但由于生产设备等客观条件变化,导致产品品种、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必须在下年度按照合同要求如数补交。不补交者,按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对计划内产品,因原材料供应不足,由企业计划外自采原材料,影响成本上升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1号文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85〕7号文件精神,经省物价局批准,可以合理调整产品的出厂价格。未经批准,企业擅自提价的,按违纪论处。并根据实际情况,没收其全部或部分提价收入。
  三、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产品,凡能执行国家定价的,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如执行国家定价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制定浮动价格。未经批准,企业自行提价销售的,要立即纠正,先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然后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申报浮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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