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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
 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 晋政发〔1986〕2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型厂矿,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给予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二、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记功、记大功奖励,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处长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相当处长职务的人员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升级奖励,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处长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相当处长职务的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并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这些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先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的奖励,须有报告材料,先进事迹综合材料,奖励登记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的纪律处分,须有处分决定(包括简历、错误事实、危害程度、错误性质和处理意见),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报告一式二十份,并注明“审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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