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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深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十六)逐步将按行政区划建立的基层社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距县城、集镇较近的基层社,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同城关社或集镇社合并,可以并社留店,也可以成为分社;一时难以调整的,可以先在自愿基础上,实行经营上的联合,组织形式暂不变动。现在以村为单位建立的代购代销店要加强领导,进行整顿,有些可以改为农村的综合服务站,归口供销社管理;也可以供销社同农民联营。综合服务站是农村新的集体商业组织,不能搞成个体经济,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必须完成。
  市、县供销社要搞好配套改革。市、县联社所属的专业公司内部,可以划细专业,划小核算,以利服务与经营。各级联社要主动为下级社提供信息、技术、货源等各种服务,让利于基层,服务于基层。
  (十七)为了促进农村供销社的发展,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照顾。各级供销社不承担国家政策性损失。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由于行政指令购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下达行政指令的单位予以补偿。为了帮助一些困难社实现转机,至一九八七年底,凡年利润在二千五百元以下的基层社,免征所得税;年利润在二千五百元出上、一万元以下的基层社,减半征收所得税。凡基层社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形成的政策性挂帐损失,允许从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内在实现利润中税前抵补。对已成为业不抵债的供销社企业,可以按审批权限报经财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
  五、完善农副产品合同定购制度
  (十八)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制度,是指导生产,衔接产销,保护农民利益的一种好形式,要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定购合同要在年初签订,明确规定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价格以及双方应负的责任。在推行合同定购中,要贯彻同农民协商办事的原则。粮食要适当调减定购数量,调减部分要通过国家委托代购的形式,随行就市,议价收购回来。粮、棉、油定购任务和委托代购计划,均属国家计划,各级政府要严肃对待,逐级落实,保证完成。粮食企业要逐步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把粮食流通搞活。供销社可以接受粮食部门委托,代购粮油。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以后,也可以经营议价粮油。棉花种植要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在落实种植面积和产量的基础上,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任务允许在全地区范围内,县与县之间进行调整。定购任务要尽量集中到懂技术、会管理的棉农手里,防止按人头或地亩平均分配定购数量。定购基数内的棉花按“倒四六”比例加价全部收购,斤棉斤肥(标准化肥)的奖售政策不变。
  (十九)一定要把大中城市蔬菜的供应搞好,蔬菜生产要实行近邻为主、远郊为辅、外埠调剂的原则。城市近郊蔬菜种植面积要作为国家计划,保证落实,种足种好。要严格控制基建占用莱地,保持莱田面积基本稳定。确需征用菜地的,要征得商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当地政府征收莱田建设费,交给商业部门,专项用于新补莱田建设。莱农口粮已按“倒三七”比例价供应的,多收回的价款由粮食部门划给国营蔬菜公司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扶持蔬菜生产。蔬菜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塑料薄膜、架材等主要生产资料,应列入地方计划,保证供应。在蔬菜经营上,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鼓励集体、个体商业经营,允许农民进城卖莱,经营蔬菜批发业务。国营蔬菜公司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蔬菜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要完善蔬菜合同定购制度。通过合同定购,大中城市和主要工矿区的国营蔬菜公司大路莱的经营量要占到市场供应量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对蔬菜的某些主要品种,实行指导价格,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对蔬菜零售店的各种不合理的摊派费用应予免除。国营蔬菜公司经营蔬菜的亏损补贴,按一九八四年财政实拨数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定三年不变,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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