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为了保障城乡商业、供销社系统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从今年起由保险公司对我省商业、供销社系统采取统筹的办法,实行养老年金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在全省逐步推开。养年老金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逐步建立储备基金的原则筹集,单位按照统筹办法交纳的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保险公司会同商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拟定下达。在实行社会保险统筹以前,职工的离退休工资和福利金仍由市、县商业局、供销社部门统筹。
四、继续引深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改革
(十三)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主要目标仍然是变“官办”为“民办”,彻底办成为社员所有、为农民服务的群众合作经济组织。继续放手发动农民扩股集资,扩大农民资金比重,使供销社在经济上同农民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供销社的领导和管理由社员当家作主,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和重要工作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理事会讨论决定。各级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供销合作社的一切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过去已被平调和挪用的,必须限期归还。供销合作社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十四)供销社改革的重点是为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服务,逐步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要发挥供销社的整体优势,大力发展系统内外的经济联合。县级联社可以在本县范围内,建立基层社之间的经济协作片,地区供销社办事处和市联社可以组织县与县之间的经济协作区。在系统外部可以同乡镇企业、农村专业户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营,扩大农副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和运销;也可以与省内外工商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以扩大商品流量,延长商品流距,开拓省内外市场。供销社系统内部要努力增加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农民需要什么商品,就经营什么商品;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职务。供销社不仅要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职务,还要搞好销售前、中、后的连锁服务。在努力搞好购销服务的同时,要逐步承担起从开拓生产门路、供应物资、传递信息、技术指导到产品加工等任务。农村所需要的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物资,由当地计划部门划拨指标,供销社直接供应农民。小农具维修材、民用建材不足部分,供销社可以自行采购积极经营。要重视和加强为乡镇企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他们提供原料、筹措资金、推销产品,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
(十五)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立足本地资源,合理规划,坚持以中小型为主、联办为主、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为主的方针,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有利于商品生产,服务于商品流通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走“收购--加工--销售”的路子。要用经济吸引的办法,鼓励农民和乡镇企业向供销社入股投资,联合兴办加工生产项目。入股投资不受区域限制,入股集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以场地、设备和工具等协商折资入股,也可以“投资带劳”方式入股。“七五”期间,在有条件的部分县(区),要逐步建成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对供销社办的加工企业,在税收、信贷和原料供应上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