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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深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适当提高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的留利水平。从一九八六年起,国营大中型批零企业的调节税率,五交化行业调减二,百货、纺织品(包括旅游、侨汇供应)行业调减五,副食品、小商品行业调减一半。对年利润八万元以下的国营县公司,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对地处偏僻的微利企业或因经营条件改变形成的困难企业,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报请财税部门批准,适当核减所得税、营业税。经营副食、日杂、食盐、小商品的批发企业,如经营上发生困难,可以专项申请,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保证企业合理留利。企业有权抵制和拒绝一切不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的各种摊派、集资、收费和罚款。
  三、进一步放开搞活小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
  (十)太原市年利润十五万元以下,其它市、县年利润八万元以下的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按第二步利改税规定的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纳税,继续免征承包费。国营小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可以分别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形式经营,或租赁给经营者集体、个体经营。生猪、蔬菜购销价格放开后,农村食品购销站、城市蔬菜、食品零售商店凡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改按小型企业对待,执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免征承包费。
  对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零售商业,按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照报,免征承包费。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在税前提取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金使用费。转为集体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偿还,偿还金在税后列支。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交纳租金,租金在税前列支一半,在税后列支一半。租赁期满可以继续租赁。地处偏僻或人数少的小店铺,租赁者个人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折价卖给个人,按个体商业政策对待。企业财产不准转租、转卖,营业用房可以改建、扩建,但必须继续作为商业网点。转业和停业要经商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共同批准。上述占用费、使用费、偿还金、租金,不论是税前列支的部分,还是税后列支的部分,一律上交市、县商业主管部门,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和补充国营流动资金。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所属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实行金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对其按规定提成的工资在税前列支,不计征奖金税。
  (十一)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国营职工的身份不变。国家对这部分企业不再下达指令性购销计划和财务计划。准许企业在税前按基本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提取奖励基金。
  对城乡小型生活用品修理业、洗染业、理发、浴池业以及废品收购加工挑选行业、城市蔬菜零售商店,从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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